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决定,全面负责管理鉴定所的工作。
2、主持召开全所工作人员会议、所务会议,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全所工作人员的作用。
3、组织编制培训和鉴定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4、审核鉴定公告、鉴定实施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5、主持制定鉴定所(站)的发展规则、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建立健全鉴定所各项规章制度。
6、主持制定鉴定所设备、仪器等器材的购置计划,并责成有关人员如期完成计划。
7、负责抓好工作人员的学习和思想教育,抓实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政、勤政建设。
8、负责鉴定所的财务收支审核和批报工作。
9、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1、在所(站)长的领导下,处理鉴定所的日常事务工作。
2、协助所(站)长召集所(站)务会议和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并负责督促、检查会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3、负责鉴定所(站)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规章制度和各种请示、报告等文件的起草和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4、管理鉴定所(站)印鉴。
5、负责鉴定公告的审核与发布。
6、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宣传、组织协调和咨询服务工作。
7、具体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与协调、考场安排,及时处理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8、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安全保卫和保密工作。
9、负责业务接洽和对外联络工作。
10、组织办公室人员政治和业务学习、加强办公室内部的工作管理。
11、负责鉴定所(站)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与考核。
12、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工作职责
1、熟悉和掌握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要求及工作程序,明确岗位职责。
2、负责做好本次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3、开考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做好考前准备,检查考生摆放在考位上的工具和证件是否符合本次考试的规定与要求,并向考生宣读《职业技能鉴定考生守则》和有关注意事项。
4、开考铃响后,才能允许考生答题。开始答题后,监考员要对每个考生逐一进行“四查”、“一对照”。“四查”即查《准考证》上的考场号、座位号、准考证号、姓名与试卷上填写的是否一致;“一对照”是指对照考生与其《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上的相片是否相符。
5、考试进行中,除本场监考员、省劳动保障厅督考员、鉴定所(考点)负责人、考务专干和经允许采访考试的新闻记者外,其他人不得进入考场,监考员有权拒绝其他人入内。
6、监考过程中要做到“十不”,即不念题;不回答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不同考生单独谈话和接、打电话;不看书报;不吸烟、打瞌睡、谈笑;不抄题、做题、将试卷带出考场;不穿“响底”鞋、频繁走动或站在考生旁边看考生答题;不准对考生暗中示意;不擅自离开考场或做其他同监考无关的事;不准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7、严格遵守鉴定作息时间和工作程序,严谨、有序地组织考试,杜绝工作中的差错。在实施鉴定中,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如下:
1)领卷:检查试卷袋的密封是否完好无损,核对试卷袋上的鉴定职业、等级、科目和份数是否与安排自己的监考的考室号相符;
2)发卷:启封时,注意保护卷袋内舌,认真查对试卷名称及份数,防止错发;
3)监考:发现残卷或卷面不清楚,应立即向考务组报告,及时解决;严防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认真如实填写《监考记录》;
4)收卷:注意按试卷份数页码顺序和座位号的顺序清点试卷,准确处理“缺考卷”、“余卷”和“白卷”;防止考生带走、损坏和漏收试卷;
5)装订:注意试卷份数、顺序;防止试卷倒置或错乱装订;防范在封面上签字、盖章、做记号;按试卷装订点牢固进行装订;
6)装袋:注意考试项目,防止不同项目的试卷混装在一起,防止试卷袋上有签字、盖章或做记号的痕迹。密封无误后,将卷袋移交鉴定所(站)、考点保密员。
8、遇到考生突然生病,主监考应立即报告鉴定所(站)、考点负责人,并通知医务人员暂时将其送往考场医务室进行观察治疗。
9、严肃认真地执行考纪考规,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违章犯纪考生,应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违纪违规考生登记表》,情节严重影响考场秩序的,要及时报告鉴定所(站)、考点负责人,从速果断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四、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具体承办鉴定所(站)的日常工作事务,保证鉴定所(站)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和鉴定业务的顺利实施。
2、做好文件的收发、传递和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存工作。
3、积极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的宣传发动和咨询服务工作。
4、按规定认真做好鉴定试卷的提取与保管、考试数据的接收与保存,并做好保密工作。
5、负责鉴定所鉴定设施、设备、仪器、工量具等器材的保管、日常维护保养与维修、台账编制与登录以及帐物核对工作。
6、按有关要求认真拟订鉴定公告和实施方案,并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汇总造表,经鉴定所(站)负责人核准后,按有关程序规定将鉴定申请材料报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
7、认真做好理论知识考场和操作技能考场的编排与准备工作。负责考生准考证的打印与发放工作。
8、按分工负责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的安全保卫和保证职业技能鉴定正常进行的考场事务工作。
9、按分工负责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的信息和数据处理,做好统计分析与上报工作。
10、按分工负责做好鉴定所(站)的安全保卫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与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以下简称鉴定所(站),是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试和考核机构,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活动中,必须遵循以下工作规范。
1、鉴定所(站)的设置条件
1)具有符合所鉴定职业(工种)标准要求的管理规章和制度。
2)具有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并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和基础设施等。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具体岗位及职责见附件)和考评人员。
4)具备考务工作计算机管理的条件。
2、鉴定所(站)的职责与任务
1)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
2)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试或考核;
3)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4)汇总鉴定考试成绩,并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5)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鉴定报告,对考评组的工作做出评价;
6)协助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证书,并负责发给鉴定合格者职业资格证书;
7)负责鉴定信息统计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8)遵守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规章,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
3、鉴定所(站)的工作规则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保证鉴定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大力宣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工作。
3)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鉴定公告发布、组织报名、资格审查、鉴定实施、考场监管、证书核发和信息统计与上报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杜绝一切徇私舞弊的行为。
4)实行鉴定申请制度。鉴定实施前,向鉴定中心申请报告,并提交书面实施方案;不得对未经批准的职业或等级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不进行未经批准的所(站)外鉴定。
5)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和鉴定规范。所实施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都应按有关规定向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领试卷,未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不得擅自改动试题内容或自行命题。
6)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建帐,严格按照政府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收费标准应予公示,并接受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7)认真做好鉴定所(站)的自查自检、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自觉接受主管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8)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档案资料和信息数据台账的管理。加强工作人员、考评人员的队伍建设,不断完善鉴定所(站)基础建设和鉴定条件。提高工作标准和服务质量,创建“文明”、“诚信”服务机构。
9)严格实行鉴定所(站)申报、备案制度。鉴定所(站)试运行转正、增加鉴定职业、晋升鉴定等级、鉴定所(站)或鉴定职业申请注销、鉴定所(站)名称变更等都必须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鉴定所(站)法人代表、管理人员、通信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变更时,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鉴定所(站)的年检与三年综合评审、鉴定所(站)在运行期内发生的质量事故、或违反行政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重大事项,均须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10)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有关规定与要求,配置并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平台,不断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智能化管理水平。
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
1、认真学习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钻研鉴定理论和考评技术,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考评业务能力。
2、在经审核批准的职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参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和评审。不得超规定范围从事考评活动。
3、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独立完成分工内的考评任务。
4、在评定成绩时应严格按照标准及要求。
5、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水平修养,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坚决抵制来自任何方面的影响或改变正常考评结果的要求;自觉执行对其亲属、朋友和师生、师徒的回避制度。
6、考评人员在执行鉴定考评任务时,应严肃工作作风,并自觉佩带考评人员证(卡)。
7、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
8、自觉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和质量督导人员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鉴定收费,保证鉴定业务成本的正常开支和鉴定工作的正常运转,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遵守如下财务管理制度。
1、鉴定所(站)应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二名:会计一名,主要负责会计报表的编制,凭证的核实及归类,财务账簿的登记,凭证及科目汇总,做出财务分析报告;出纳一名,主要负责现金的收付及银行转、结账业务,协助会计共同处理好财务工作。财务人员应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2、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国家有关法律和财经政策,不断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搞好会计核算。
3、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单独建帐。所有收入均须使用正规统一票据,并据实入账。
4、公示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政府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
5、鉴定收费应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场地、设备折旧、考试材料和能源消耗、考务、考评阅卷、检测以及按规定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交纳的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费或评审费等费用等。
6、建立备用金制度,以用于支付正常运作费用。大额款项收支应通过银行转账,严禁坐支行为和公款私存。
7、所有费用开支,一律须有正式凭据,并有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并经所长或主管负责人核批后方可报销。
8、财务人员应对每次鉴定发生的收支项目进行整理,做到日清月结,账目清楚,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整改。做好财务票据的归类存档管理。
9、保管好库存现金、各种有价证券、有关印鉴和空白票据,严禁将支票交给其他单位、个人签发,不准挪用、私借现金。
10、厉行节约,做好鉴定的成本核算和财务预算,定期做好财务分析报告。
11、积极配合、接受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八、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设备设施、仪器、工量器具的日常维护与保管,保证其在鉴定中满足技术要求和正常使用,确保鉴定实施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特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如下。
1、鉴定所(站)应配备一名专(兼)职设备维护保管人员,专门负责本鉴定所(站)的仪器、设备和工量具等器材的维护与保管。专(兼)职维护保管人员的基本条件为具有中技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熟悉仪器、设备、工量具的维护与保管的基本知识。
2、对本所(站)用于鉴定的设备、仪器、工量具等器材进行归类整理,合理摆放,编号标记,并按鉴定职业分类建立台账。台账中应标明上述器材的型号规格、数量、购置时间与价格,设备和仪器还应标明当前技术指标与参数,并按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中的“技能要求”标明所能鉴定的“工作内容”或项目;设备器材的购入或损耗均要及时准确登记上台账,做到物帐相符。
3、设备仪器、工量具等器材的存放地点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根据设备器材的性能要求,做好防潮、防腐、防锈、防尘、防高温和防火、防盗等工作,加强保管。用于操作的设备仪器,要在放置(使用)处醒目的墙面上或正上方张贴该设备仪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要建立和实行设备器材日常维护和定期维护制度,发现故障,及时维修,认真做好维护维修记录(包括维护维修后设备、仪器、量具的技术指标与参数)。
5、每次鉴定前应对当次鉴定需要使用的设备、仪器、工量具等器材进行检查确认,达不到数量、质量和技术要求的,应及时进行维护、调试和补充,以保证满足鉴定需求。
6、在鉴定过程中,发生设备器材损坏、损耗或丢失等情况应做好记录,鉴定结束后,及时进行修复和报损;考生不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使用设备,考评员和设备维护人员应及时制止,防止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造成事故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每次鉴定,鉴定所(站)的设备保管维护人员应作为考务组的设备维护人员进入考场。
7、用于鉴定和考评检测的计量器具、仪表要按照计量的有关规定定期调试、计量检测,对达不到技术检测要求、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降级、报废)。鉴定时,不允许使用超期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8、鉴定结束后,应搞好考场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用具归位工作,保证设备清洁整齐、摆放有序。
9、所有仪器设备、工量器材的借领,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办理借领手续,归还时应认真检查是否有缺损。如有缺损,应要求借领人据实说明原因,经核实报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收回。
10、鉴定所(站)的仪器设备、工量器材等,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动用,更不允许用来进行一些不健康、违法违规的活动。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仪器设备和工量器材保管室。仪器设备、工量器材等因保管不善而遗失损坏,应视情节要求责任人进行赔偿。
11、鉴定所(站)设备器材的购置、安装、调试、改造、更新、报废均应提出计划,报所长审核批准。
九、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档案管理制度
鉴定所(站)的工作档案资料是鉴定所(站)的运行情况和建设进程的真实写照,对于鉴定所(站)健全工作机制、谋求创新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特制定鉴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如下。
1、鉴定所(站)的档案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档案工作建设规范》等有关规定,
2、鉴定所(站)应设立档案室或档案专柜,并配备一名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专(兼)职档案管理员的基本条件为具备计算机操作员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和中专及以上学历,经培训熟悉并掌握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
3、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所(站)内所有公文(包括政策文件、技术文件、工作规程、制度规定等)、函件、资料(包括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的收发、传送、整理、归档、保存工作,并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不积压、不丢失、不误时、不误事。
4、鉴定所(站)的日常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工作的原始记录、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均应作为档案资料分类保存。
5、鉴定工作业务档案资料应按年限、鉴定批次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做到目录清楚,存放规范有序,查找方便。工作档案资料的保管项目与保管期限参阅《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工作档案资料保管规范》(见附件),档案资料达到保管期限的,应慎重判别存毁;需要销毁的档案资料应经领导批准。
6、档案资料须妥善存放在专门的档案柜中,落锁保管,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晒、防潮、防虫蛀、防鼠咬”等工作,以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好。
7、除特殊情况经所(站)主要负责人批准外,档案资料一律不得拿出办公室。